住戶遷出入管理辦法
發表於 : 週日 6月 29, 2025 12:38 pm
住戶遷出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區居住安寧及確保公共安全、落實社區事務管理,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區全體住戶均需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住戶於遷入社區三天前需至管理中心辦理遷入手續。
房屋所有權人請攜帶
1.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2.地下停車場車位所有權影本(無承購停車位者免) 承
租戶請攜帶
1.租賃合約影本
2.車位租賃合約影本(無承購停車位者免)
第四條 為避免承租戶刻意規避社區管理,影響社區安全,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租客應主動於二週內向管理
中心陳報租賃合約影本。若未申報一經查獲,管委會函請改善,二週內仍未改善者,將罰違約金壹萬
元,並得按月連續處罰。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公司或個人,未依管委會要求完成申報相關文件前,
為避免閒雜人等進出影響社區安全,暫停該公司或個人之所有客戶使用公共休閒設施。經營租賃住
宅服務業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後二週內向管理中心繳交租約影本備查,若未申報一經查獲,管委會
函請改善,二週內仍未改善者,將罰違約金壹萬元,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第五條 本社區不得經營日租套房、色情行業、製造運輸販賣或藏匿槍械、違禁藥(物)品...等,凡經查獲,管
委會得要求該公司或個人強制遷出。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將上開條文列入租約要求。
第六條 為加強維護社區出入安全,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於每月1日向管理中心陳報入住人員名冊,凡經查獲
申報不實者,將罰違約金壹萬元,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第七條 辦理遷入手續,須填寫詳細住戶資料。
第八條 辦理遷入手續,請同時辦理管理費銀行自動轉帳繳款手續,以利管理費收繳。
第九條 辦妥遷入手續後,可取得遷入放行單,憑放行條方可讓搬家公司入內協助遷入。
第十條 請住戶詳讀社區住戶手冊,以作為社區居住及互動。
第十一條 住戶於遷出三天前亦須先至管理中心辦妥遷出手續。
1.繳清至當月之管理費、維護費等。
2.承租戶須提供屋主同意遷出證明。
3.留新址及聯絡電話。
住戶辦妥遷出手續後,由管理中心填發住戶遷出放行單,並通知警衛室放行。管理中
心將按住戶所留之新址,將信件代為通知郵差轉寄,本項服務15 天後停止,之後信
件一律以退件處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住戶搬家時,毀損電梯、公共走道及故意棄置棄物於公共空間或汙染環境, 由
管理中心通知保全人員於住戶搬家時加強監控,並要求在電梯車廂內做好保護措施。
完成上項程序後,管理中心知會保全人員予以放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決議通過,公告後即日起實施。如有未盡宜得經管委會會議修訂之。
註:本辦法於第15屆區權會(111.10.23)會議討論決議修訂實施
第一條 為維護社區居住安寧及確保公共安全、落實社區事務管理,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區全體住戶均需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住戶於遷入社區三天前需至管理中心辦理遷入手續。
房屋所有權人請攜帶
1.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2.地下停車場車位所有權影本(無承購停車位者免) 承
租戶請攜帶
1.租賃合約影本
2.車位租賃合約影本(無承購停車位者免)
第四條 為避免承租戶刻意規避社區管理,影響社區安全,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租客應主動於二週內向管理
中心陳報租賃合約影本。若未申報一經查獲,管委會函請改善,二週內仍未改善者,將罰違約金壹萬
元,並得按月連續處罰。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之公司或個人,未依管委會要求完成申報相關文件前,
為避免閒雜人等進出影響社區安全,暫停該公司或個人之所有客戶使用公共休閒設施。經營租賃住
宅服務業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後二週內向管理中心繳交租約影本備查,若未申報一經查獲,管委會
函請改善,二週內仍未改善者,將罰違約金壹萬元,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第五條 本社區不得經營日租套房、色情行業、製造運輸販賣或藏匿槍械、違禁藥(物)品...等,凡經查獲,管
委會得要求該公司或個人強制遷出。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將上開條文列入租約要求。
第六條 為加強維護社區出入安全,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於每月1日向管理中心陳報入住人員名冊,凡經查獲
申報不實者,將罰違約金壹萬元,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第七條 辦理遷入手續,須填寫詳細住戶資料。
第八條 辦理遷入手續,請同時辦理管理費銀行自動轉帳繳款手續,以利管理費收繳。
第九條 辦妥遷入手續後,可取得遷入放行單,憑放行條方可讓搬家公司入內協助遷入。
第十條 請住戶詳讀社區住戶手冊,以作為社區居住及互動。
第十一條 住戶於遷出三天前亦須先至管理中心辦妥遷出手續。
1.繳清至當月之管理費、維護費等。
2.承租戶須提供屋主同意遷出證明。
3.留新址及聯絡電話。
住戶辦妥遷出手續後,由管理中心填發住戶遷出放行單,並通知警衛室放行。管理中
心將按住戶所留之新址,將信件代為通知郵差轉寄,本項服務15 天後停止,之後信
件一律以退件處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住戶搬家時,毀損電梯、公共走道及故意棄置棄物於公共空間或汙染環境, 由
管理中心通知保全人員於住戶搬家時加強監控,並要求在電梯車廂內做好保護措施。
完成上項程序後,管理中心知會保全人員予以放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決議通過,公告後即日起實施。如有未盡宜得經管委會會議修訂之。
註:本辦法於第15屆區權會(111.10.23)會議討論決議修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