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 週日 7月 13, 2025 2:26 pm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本大廈內公共設備完整、環境清潔與全體住戶之權益,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裝潢戶於規劃時,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監控等系統之有關資料
(可向管理中心查詢閱覽),在施工期間,經查有違反本大廈規定及整體景觀及公
共安全者得勒令其停工。
第三條 為有效約束裝潢包商,施工期間不慎毀損公共設施與鄰戶設備及造成環境汙染等,
裝潢戶需責成裝潢包商向管委會壓繳施工裝潢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整(完工經查驗
十天後無息退還)。
第四條 裝潢施工人員應接受本大廈門禁進出管理辦法之管制。
第五條 裝潢戶及裝潢商需共同簽具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遵守本大廈規約及所有管理辦法
之規定。
第六條 裝潢施工包商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始施工前需辦妥押繳施工裝潢保證金,簽具工程施工切結書(一式三份),
憑施工裝潢保證金收據向管理中心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並領取滅火器2支
置放施工場所,於完工時退還管理中心。
(二)進場施工人員憑身份證明文件換領工作證並配戴於胸前以資識別。
(三)搬運材料及工具使用電梯時需以包裝材料將電梯包覆妥當,且不得超長超重,
大件物品需由安全梯上下。
(四)材料及工具進出本大廈,需經警衛人員查驗後放行。
(五)每日工作時間:
住宅區:上午8:00~12:00、下午1:30~6:00,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工,
以維住戶之安寧。
(六)建材及垃圾不得推積於公共區域,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予裝袋,逐日清運不
得留置。
(七)施工不慎損害排水管、消防或電力設備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修復,並通
知管理中心作緊急處理。
(八)裝潢施工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他住戶之設備,經通知而
未修復者,得由施工裝潢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施工裝潢保證金不敷扣抵
時,裝潢戶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有大聲喧嘩及大聲播放音響等惡性破壞公共安寧行為。
(十)裝潢施工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宿在本大廈內。
(十一)施工人員不得在現場賭博、酗酒、鬥毆及隨地棄置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
行為。
(十二)裝潢施工包商不得在本大廈內任何區域張貼廣告。
(十三)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工作區域。
(十四)裝潢施工住戶或包商需繳納環境汙染清潔費標準如下:
施工60日內,每天50元。
第60日起,每天100元。
所繳納之清潔費均作為管理經費。
(十五)施作油漆或類似塗料時,必須關緊大門、開啟室內所有窗戶以電扇向窗外
排風,以免造成左鄰右舍之不適。
第七條 裝潢施工包商對其所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發生任何不安全事故與本管委
會及大廈住戶無關,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裝潢施工包商須負連帶責任。
第八條 裝潢戶應嚴格要求裝潢施工包商清運垃圾,如因裝潢戶數目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
雖經清運,但仍有部分殘留不易分辨所屬時,則由施工裝潢戶之施工裝潢保證金中
分擔清運費用。
第九條 施工裝潢完成後,經檢查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大廈管委會或管理中心認可後,得領
回施工裝潢保證金。
(一)未損壞大廈外觀公共設施、走道、地磚地板、水電管線、消防、監控系統等。
(二)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三)雖有(一)、(二)款之損壞事項,但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四)無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
第十條 本辦法經管委會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本大廈內公共設備完整、環境清潔與全體住戶之權益,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裝潢戶於規劃時,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監控等系統之有關資料
(可向管理中心查詢閱覽),在施工期間,經查有違反本大廈規定及整體景觀及公
共安全者得勒令其停工。
第三條 為有效約束裝潢包商,施工期間不慎毀損公共設施與鄰戶設備及造成環境汙染等,
裝潢戶需責成裝潢包商向管委會壓繳施工裝潢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整(完工經查驗
十天後無息退還)。
第四條 裝潢施工人員應接受本大廈門禁進出管理辦法之管制。
第五條 裝潢戶及裝潢商需共同簽具切結書,承諾在施工期遵守本大廈規約及所有管理辦法
之規定。
第六條 裝潢施工包商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始施工前需辦妥押繳施工裝潢保證金,簽具工程施工切結書(一式三份),
憑施工裝潢保證金收據向管理中心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並領取滅火器2支
置放施工場所,於完工時退還管理中心。
(二)進場施工人員憑身份證明文件換領工作證並配戴於胸前以資識別。
(三)搬運材料及工具使用電梯時需以包裝材料將電梯包覆妥當,且不得超長超重,
大件物品需由安全梯上下。
(四)材料及工具進出本大廈,需經警衛人員查驗後放行。
(五)每日工作時間:
住宅區:上午8:00~12:00、下午1:30~6:00,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工,
以維住戶之安寧。
(六)建材及垃圾不得推積於公共區域,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應予裝袋,逐日清運不
得留置。
(七)施工不慎損害排水管、消防或電力設備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立即修復,並通
知管理中心作緊急處理。
(八)裝潢施工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他住戶之設備,經通知而
未修復者,得由施工裝潢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施工裝潢保證金不敷扣抵
時,裝潢戶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有大聲喧嘩及大聲播放音響等惡性破壞公共安寧行為。
(十)裝潢施工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宿在本大廈內。
(十一)施工人員不得在現場賭博、酗酒、鬥毆及隨地棄置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
行為。
(十二)裝潢施工包商不得在本大廈內任何區域張貼廣告。
(十三)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工作區域。
(十四)裝潢施工住戶或包商需繳納環境汙染清潔費標準如下:
施工60日內,每天50元。
第60日起,每天100元。
所繳納之清潔費均作為管理經費。
(十五)施作油漆或類似塗料時,必須關緊大門、開啟室內所有窗戶以電扇向窗外
排風,以免造成左鄰右舍之不適。
第七條 裝潢施工包商對其所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發生任何不安全事故與本管委
會及大廈住戶無關,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裝潢施工包商須負連帶責任。
第八條 裝潢戶應嚴格要求裝潢施工包商清運垃圾,如因裝潢戶數目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
雖經清運,但仍有部分殘留不易分辨所屬時,則由施工裝潢戶之施工裝潢保證金中
分擔清運費用。
第九條 施工裝潢完成後,經檢查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大廈管委會或管理中心認可後,得領
回施工裝潢保證金。
(一)未損壞大廈外觀公共設施、走道、地磚地板、水電管線、消防、監控系統等。
(二)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三)雖有(一)、(二)款之損壞事項,但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四)無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
第十條 本辦法經管委會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